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大茅山企业集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规范管理,净化美化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招牌包括: (一)利用土地或建(构)筑物的外部设置的宣传牌、商业广告牌、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户外广告和设于建(构)筑物顶部或檐口之外的名称、商号等招牌(以下简称第一类户外广告、招牌)。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以下简称第二类户外广告、招牌)。 (三)利用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悬浮物或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以下简称第三类户外广告、招牌)。 第三条 第一类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地点、形式、规格及版面效果由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纳入规划报建范畴。 (一)省道、高速公路和市级干道沿线道路红线以外两边各100米范围内的第一类户外广告、招牌,报所在乡镇规划管理部门初审,再送市规划局审定,发给《户外广告招牌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工商局办理核准登记,凭《户外广告招牌规划许可证》和市工商局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到所在乡镇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放线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通知市规划局组织验收。 (二)城市规划内设置的第一类户外广告、招牌,由市规划局审定,发给《户外广告招牌规划许可证》后,送市工商局核准登记,再由市规划局放线及验收。 (三)其他第一类户外广告、招牌,由所在乡镇规划管理部门审定,送所在区域乡镇工商分局核准登记,再由所在乡镇规划管理部门放线及验收。 第四条 第二、三类户外广告、招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进行管理。 第五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必须符合城市环境美化、净化的要求,坚持规范、美观、安全、内容健康、真实的原则。 第六条 在省道、高速公路和市级干道沿线道路红线以外两边各100米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原则上采用立柱式喷画广告、招牌,不得设置棚架式广告、招牌。广告、招牌沿路设置距离宜500米以上,广告、招牌靠道路一侧的边线宜距道路红线边10米以上。 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不得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视距,原则上不得设置横跨各类道路的广告、招牌。 第七条 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必须与环境协调,遵循保护、美化市容环境的原则,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不得妨碍交通、消防要道。 需在有广告、招牌总体规划的市城区重点路段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设置。 在我市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交通标志杆、路灯杆、供电和通讯线路杆上不得设置或悬挂户外广告、招牌。 第八条 城市道路边凡外伸的户外广告、招牌,其净空不得低于4.5米,设于人行道上空的广告、招牌其外伸宽度不得超过2米,并不得外伸到车行道内。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招牌以不影响原建(构)筑物的结构、不破坏原建(构)筑物的立面和装修为原则。 第九条 在市城区和各乡镇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必须考虑夜间观瞻,配置灯饰;城郊外的户外广告、招牌尽可能配置灯饰。 第十条 户外广告、招牌送审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申请书; (二) 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招牌规划许可证报批表》; (三) 设立地点相关尺寸平面图(含四置图); (四) 彩色效果图(包括制作整体效果,如设于建(构)筑物的须连同建(构)筑物的整体效果); (五) 尺寸规格、年限、制作广告公司名称、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