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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4 12: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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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府办字[200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大茅山企业集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集镇、村是指乡政府所在地和农村居民聚居点。规划区是指因城乡建设需要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000年至2020年,市区规划控制范围45平方公里,东至新营池口、西至南墩、南至凤凰岭风景区、北至食品公司养殖场。
第三条 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乡规划建设应当保障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乡规划建设应当遵循城乡建设客观规律,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并对重要的城乡规划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依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具体事务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履行全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责,乡、镇政府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相应的规划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管理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区(含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原银山垦殖场、汤家、小吴园)以及驻市厂、矿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实行规划审批与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城镇化要求,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对住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合理布局,并按不均衡发展原则逐步形成相对集中的城镇、村庄,发挥对一定区域社会经济的积聚、辐射作用。
第八条  我市规划编制分为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建制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详细规划可以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村、集镇规划包括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含村庄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九条  编制下阶段规划,应当以上阶段规划为依据。单独编制各专业规划应当与城乡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城乡规划技术规范为主要技术依据,并应当采用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的勘察、测量资料。编制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需无偿提供。
第十一条  我市城市(银城镇)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乡、集镇、建制镇(不含银城镇)总体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后,由乡(镇)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我市城市(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重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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