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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市区城乡结合部建房管理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4 12: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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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建设行业和建筑质量、建筑安全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村(居)民点和安置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合理建房申请依法实施规划审批和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设;
    城管大队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并按委托授权,具体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各村(居) 民点和安置新区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土地执法大队实施日常用地管理巡查,并依法查处非法用地和非法土地交易行为;
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查处本单位人员的违法建设行为,建立 “系统包单位、单位包个人”的协同执法机制。
    第九条 以下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面积和性质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
    (四)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放线、验线而开工建设的;
    (五)擅自改变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
    第十条 下列违法建设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
    (一)与城市规划布局和用地性质不相符合的;
    (二)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道路后退和绿化带等不准建设区的;
    (三)对城市消防、防洪及环保构成直接影响的;
    (四)侵占市政管线、公共设施用地的;
    (五)对城市市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
    (六)对周边居民正当权益或建筑安全构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一条 以下行为属违法用地行为。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三)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
    (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重建、扩建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3%—5%的罚款后予以补办规划审批手续;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国土管理部门分别依法予以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责令交还土地、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市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制止。
    第十四条 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期满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行政管理部门执行行政公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党员和干部、职工,由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相应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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