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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市区城乡结合部建房管理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4 12: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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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府发[2004]13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德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结合部,是指规划区确定为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用地混杂地区;以及规划确定为农业用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包含之中的地区。主要是小吴园、女儿田、汤家、新营村、天门村、红山以及其他区域。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暂保留小吴园、女儿田、天门村、红山、新营村五个村(居)民点。小吴园保留原南门控规二期农民新村用地67690 m2、女儿田保留原村庄核心区25383m2、天门村保留控规规定用地61384 m2、红山居委会保留49276 m2和新营村保留现用地规模。汤家不予保留,在现汤家拆迁安置地上适当扩大用地范围,将北门三角地块15117 m2划为安置新区,用于汤家和其他未保留村(居)点的村(居)民建房。
    第四条 保留村(居) 民点和新区建设用在依法实施具体管理。村(居) 民点内现有空闲宅基、庭院和其他土地实行统筹安排,结合区内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核算统筹成本并经村 (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用于建房土地调配和供地,实行滚动发展。
    第五条 建房用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宅基批准面积不得超过120m2 (含庭院),超出的用地面积实行经济调控,调控资金用于村(居) 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以下建房需求在村(居)民点或安置新区内予以审批。
    (一)符合一户一处住宅的危旧房原址改建。
    (二)共户仅有一处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理建房需求。
    1、确有农村、农事需求的原住地户口;
    2、人均宅基小于40 m2;
    3、有正当分户理由,一是男孩已达到法定婚龄;二是已分家立户共住一宅的。
    第七条 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建房户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二)村(居)委会按本规定第六条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集中上报银城镇建设所审查;
    (三)银城镇建设所审定后上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四)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公示;
    (五)按程序办理“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七)按规范设计图纸进行建设;
    (八)竣工后纳入规划验收, 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向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第八条 建房必须按村(居)点和安置新区详细规划要求进行建设,遵守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村(居)委会、银城镇负责保留村(居)民点和安置新区内建设用地的统筹调配和管理,制定并实施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对合理建房申请签署意见,协助建设管理,协同查处区内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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