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设计管理规定 (一)总平面布局对汽车、自行车停车场(库)、绿化、污水处理、泵房、变配电、空调和消防等设施要统筹兼顾,配套布置; (二)汽车、自行车停车场(库)面积,一般不少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10%;宾馆、饭店、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设施应按规划加大停车场(库)的面积; (三)配电房、泵房、停车库等配套设施应布置在主体建筑内部,确需单独布置的,不得占用绿化和建筑间距面积; (四)主要街道两旁的建筑物要符合城乡街景设计要求,其锅炉、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污水处理等设施不得临街布置。对于烟尘、噪声及有害气体的环境卫生防护距离,应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用地范围内解决;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要求的距离,应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用地范围内解决。 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管理规定 (一)低层、多层建筑物分别为:街区道路、次干道退1—3米以上;主干道退3—6米;高层建筑物分别为:街区道路退3—6米以上;建筑物高度50米以下从主、次高度退6—10米以上;建筑高度100米以下从主、次干道退10—15米以上; (二)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与规划道路标高有高差的建筑物,应按一般要求增大退缩距离,具体要求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三、 建筑间距管理规定 (一)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物(含住宅)南北朝向布置,南北向建筑间距,在旧城区应不少于建筑高度0.7倍的距离,在新建区应不少于建筑高度1.2倍的距离。其东西向山墙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6米,在新建区不小于7米。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含住宅)东西向布置,各向的间距在旧城区不少于建筑高度0.8倍的距离,在新建区应不少于建筑高度1倍的距离; (二)高层民用建筑物(含住宅)之间的距离,当建筑物高度分别为40米、60米、80米、100米以下时,其间距分别应达到18米、20米、23米、27米的要求; (三)短边大于20米的民用建筑,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各项建筑间距增加10%; (四)学校、幼儿园教室和医院门诊部、病房及其其它特殊用房,其建筑间距按本条(一)、(二)款规定的各项建设间距,在旧城区增大10%,在新建区增大20%; (五)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按规划、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要求确定。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临或混合布置的,建筑间距在两种要求中按间距大的确定; (六)建筑物与相临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在6米以下(含6米),此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楼梯和楼梯平台。 四、配套设置广场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重要及交通、人流、物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商业娱乐设施建设,临城市道路或其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广场,广场设置除符合相关规范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建筑的不同性质、规模、用地情况,广场规模按其建筑基地面积的5%—15%控制取值,其任何一方向最小净宽≥6米,最小实际使用面积≥150平方米; (二)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 (三)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净空高度≥5米; (四)规定的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计入广场面积。 五、绿地率规划设计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设立防护带。 六、管线设置管理规定 (一) 市区内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在地下,市区内变电站11万伏以下的出线要采用电力电缆,不得明线架设。市区内现有电力、电讯、路灯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二)供水干管、电力电缆排列在路东或路北,广播、电讯电缆、煤气管道排列在路南或路西,各种附管敷设在主管对侧;雨水、污水管敷设在车行道下,现有管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应逐步创造条件迁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