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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城市建设建成区危房改造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4 12: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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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兴府发[2004]10号

    为树立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思想,更好地实施德府[2003]1号《关于控制建成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现就城市建成区危房改造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造适用对象
    按照城市建设”企业进园(工业园)、公路进区(新区)、“的近期建设导向,在城市规划区,对建成区的危房改造仅适用于市民个人居住用房,但不包括临时建筑。
    二、改造管理原则
    建成区建设控制应结合我市实际,做到堵疏结合。既要从严控制,降低今后旧城改造成本;又要合理疏导,确保群众的居住安全,对城市建成区的危房实行分类管理:
     1、经鉴定确属存在重大[隐患的D级危房,在不影响《德兴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原址改建,但改建后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有房屋建筑面积,不得提高旧城区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
    2、经鉴定确属D级危房,但与《德兴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不符或已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的,只能实行恢复性维修(即相同结构,不扩大面积的原样恢复性修建)或由市土地收储中心通过货币补偿进行城市建设公益性收储。
    3、经鉴定达不到D级的危房,只能实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维修,不得改建。
    三、改造管理程序
    1、房屋所有人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安全申请,提供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房屋经安全鉴定的,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2、危房户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凶房改造申请,同时提供房产主管部门的危房及鉴定文书和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危房所在居委会签署的社区意见。
    3、市规划主管部门经现场勘察和核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后,对危房户的危房级别,面积和改造审批意见进行公示。
    4、规划部门对符合城市规划的危房改造成户,颁发改建或维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城建监察大队、土地执法大队对危房改造实施监督,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成区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危房改造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职能部门提出的危房技术鉴定,处理建议以及改建意见统一实行监督。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一是严格鉴定,危房鉴定等相关事宜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二是严格程序,建立从鉴定、公示、审批到监管的管理程序,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三是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依法办事,规范审批。四是严格监管,市土地执法大队和城建监察大队对城区的危旧房要加强日常监管,不得随意改建,对批准改建的也要实施监管,不得违法用地和违规乱建。
   1、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增强危房改造工作的透明度。危房改造应遵循城市建设秩序,危改户应处理好四邻关系,必须征服得四邻有关无碍相邻权益的确认后,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改造。不得未批先建和违规乱建。同时要严格实施公示制度,对危房等级、建筑面积实行现场公示;对改造审批意见通过规划公示栏和规划网站予以公示,增加危房改造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群众基础。
    2、严肃纪律,确保危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实施。危房改造管理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危房鉴定和建筑面积要实地核查,从严禁把好鉴定和危房改造审批关,各部门既要加强直辖市,互相配合,建立协同认事实上机制;又要严守工作纪委秉公办,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法乱纪者要依法依纪从严查处,确保危房改造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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