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府办字[2003]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村镇建设发展较快,村镇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相当一部分村庄、集镇建设缺乏统筹安排,农民建房零星分散、杂乱无章,既浪费了大量农田和耕地,也破坏了自然环境,严重影响了村镇建设的健康发展。为了深入贯彻村镇规划建设法规,进一步强化村镇规划对村镇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进我市农村城镇化进程,促进村镇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宣传,提高认识,全面推进村镇建设步伐 执行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市政府为了贯彻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成立了德兴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强化了对全市城乡规划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我市是全国农村城市化试点市,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执行村镇规划是推进农村城市化,实现农村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把村镇规划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及时协调和处理村镇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各乡镇领导要带头学习掌握村镇规划建设法规和规划知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村长培训班,提高村镇建设决策水平。各乡镇、村要将已经审批的村镇规划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公示,并通过印发公告、在显著位置刷写永久性标语,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不同形式进行不定期的村镇规划法规宣传,让群众了解规划,进一步提高规划意识。要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公示,增加规划和村镇建设的透明度,以激发和引导广大群众关心和参与村镇建设的热情,形成一个“领导重视规划、群众自觉执行规划”的良好村镇规划建设秩序和社会氛围,全面推动小城镇建设。 二、加快规划编制,规范规划审批程序,强化村镇规划对村镇建设的龙头作用 村镇规划是村镇建设的龙头,是综合部署村镇各项建设的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九部委文件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都必须编制村镇规划,以控制村镇建设的规模,防止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于已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的乡镇,应立即着手编制近期建设区域的详细规划,主要是乡镇重要景观、工业小区、居住小区等具体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用于指导、控制区域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总体规划的乡镇,应在2003年12月底之前抓紧落实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乡集镇于2004年底前完成。对未编制村镇规划的乡镇,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村镇规划的编制要尊重客观规律,因地制宜。乡、镇总体规划要依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镇职能来编制,强化各中心城镇在一定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在编制村镇建设规划时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注重引导农村一、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解决农村“三农”问题,为农村、农业现代化,消除城乡差别发挥积极作用。 村镇建设要以完善功能、提升品位、实现乡村城市化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优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同时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推行农村公寓式住宅,禁止在国道、省道两侧违章建设。在公路一侧规划建设村镇集贸市场的,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在狠抓规划编制的同时,必须规范规划审批程序。乡镇总体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村庄建设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村民会议讨论后,报乡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批准前、批准后都要及时公布,充分尊重群众对村镇规划的参与权、知情权、查询权,使村镇规划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