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城市规划法》第31条,第26、34、35条,
二、申报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1)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用地的工程项目;(2)现有土地使用性质改变、用地界限的调整;(3)对原工程项目变更、延期;(4)临时用地;(5)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
三、申报条件、材料
(一)必备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选址、用地同时申报项目除外);4、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其它机关材料。
(二)分项材料:
1、选址未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已核发选址意见书),应提供标明用地具体位置、范围、规模的1:500(1:1000或1:2000)地形图一份(其中:道路等其他大型用地项目可视实际情况采用1:500(1:1000或1:2000)地形图一份;所选地块无电子地形图的项目,应提供1:500(1:1000或1:2000)地形图6份。
2、申请对现有土地扩建的项目,或是现有土地使用性质改变的项目,应提供原土地权属证明;
3、土地储备中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和依据,如其他有关部门或各级政府的意见、会议纪要、土地局预核的用地预审书、国家安全局意见(涉外项目)等,由申报单位自行如实提供。
四、办理程序

五、期限
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市政府审批期限不计)
六、收费标准
按相关规定收费
七、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