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城市规划法》第30、31条
二、申报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2)申请调整变更或确认规划用地性质、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设计条件;(3)用地性质已确定(有选址意见书),要求补充规划设计条件;(4)要求对原已批准项目更名或延期;(5)土地储备中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选址(发证);(6)临时用地的选址定点;(7)其他构筑物、小型公共设施的定点;(8)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定点。
三、申报条件、材料
(一)必备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要求正式文件并盖章,应具体说明拟建设项目的位置、建设规模、规划指标、资金来源等内容);(2)选址意见书申请表;(3)1:500(1:1000或1:2000)地形图并标明拟要求选址用地的具体位置、范围、规模等;
(二)分项材料:
(1)除更名、延期、土地储备中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和道路、桥梁、绿化、河道整治等有明确界限且没有建筑物或大型构筑物的市政工程设施用地外的建设项目均应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布局意向、周边地块情况分析及所申请的控制指标与其他设计要求;(2)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申请应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说明;(3)涉外的经营性项目应提供国家安全部门的意见;(4)涉及公共财政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计划部门意见;(5)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工业企业、医疗卫生项目等涉及环境、交通影响的项目,应提供环境、交通影响评估报告;(6)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指标及其他设计条件的,应提供变更理由说明、原有批准材料、变更前后规划方案、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和依据;(7)申请确认现有土地规划用地性质的,应提供相应的土地和房产权属证明;(8)如用地性质已确定(有选址意见书),要求明确规划设计条件的,应提供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及未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原因说明;(9)申请要求对原项目更名的,应提供企业更名或项目转让的工商、计划、土地等相关证明;(10)土地储备中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11)成片小型公共设施选址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图纸;(12)申请项目延期的,应提供延期理由的书面说明;(13)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和依据(如计委、土地、环保、城管等其他有关部门或各级政府的意见、会议纪要等)由申报单位自行如实提供。(14)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五、期限
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许可决定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附图及规划设计条件控制文本。